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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验资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鄂评协〔20077

 

各市、州、直管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验资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7]1号)的规定,为做好资产评估行业验资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工作,有效加强监管,提高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管理

1、bet36365体育在线live(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工作;各市、州、直管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申请工作。

2、资产评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省评协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如实填报《备案申请报告》(附件2)、《未受行政处罚承诺书》(附件2)、《诚信执业承诺书》(附件2)、《验资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3)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3、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初审合格后,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初审合格一览表》(附件7)报省评协;省评协对各地上报的申请备案机构的有关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对未能通过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评协向各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通报。

4、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备案工作联系人发生变更和发生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会)情况时需申请变更登记。

5、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通过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二、防伪标识管理

1、防伪标识由省评协按各市、州、直管市样式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核工作,负责防伪标识的发放、登记工作并承担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2、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发放防伪标识前,应将防伪标识样本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备案报告的监管,严厉查处资产评估机构转让防伪标识的行为。

3、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资产评估机构使用防伪标识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抽查,并核对防伪标识使用情况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是否相符。使用不慎作废的防伪标识,必须在备案表中填列并全部收回。

4、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的720前和次年130日前将《资产评估机构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及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的电子文本报到省评协。

5、资产评估机构应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并持机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领防伪标识;再次申领时,除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资产评估机构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附件5)和评估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1、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增强风险意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实地现场勘察、清点核实资产,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

2、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防伪标识使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申领、登记、保管,严禁转借、转让、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防伪标识仅限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验资评估报告时使用,每个报告只使用一枚防伪标识

3、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低价恶意竞争。

四、监督检查

1、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工商验资评估报告备案表》进行核实,并对表中所列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进行抽查。

2、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明显低于国家指导收费标准的评估报告,对存在此类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实行重点跟踪检查。核实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低价承接业务的,应对其谈话提醒,经两次谈话提醒后仍不纠正的资产评估机构将给予通报。

3、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相互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向省评协或当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1、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办法》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评协或当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反映。

2、全省统一启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专用章,各地专用章由省评协统一制作下发。

3、《资产评估机构验资业务报告备案表》(附件5)、《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初审合格一览表》(附件7)、《资产评估机构申领防伪标识登记表》(附件8)、《资产评估机构报告使用防伪标识情况登记表》(附件9)需提交电子版本。

 

联 系 人:周 

联系电话:02787277736

电子邮箱:2856454206@qq.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中北路66B12,邮编430071

 

 

 

                                                                             ○○七年三月七号